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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校录取分数线江苏省多少 南京警官学院录取分数 江苏

发布时间:2023-07-23 18:33:01 | 笃行高考网

江苏警官学院2019录取分数线是多少

2019年江苏警官学院录取分数线还未公布,可以根据往年录取分数线进行预估。 笃行高考网

2018年江苏警官学院省内文科一本录取线是337分,二本是281分,省内理科一本线是336分,二本线是285分。

江苏警官学院(Jiangsu Police Institute),是江苏省公安政法类本科院校,是全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

学校创办于1949年6月,是全国第一所公安学校。2011年被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列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省立项建设单位,2012年起与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联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15年、2016年,先后获批成立公安部现代警务改革研究所、江苏省公共安全研究院两个部省智库。

根据2019年4月学校官网显示,学院主校区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另有安德门和龙潭两个校区,校园面积1006亩。设有公安管理系、治安管理系、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等10个教学系部。有教职工660人,全日制在校生近6000人。

南京警官学校2023录取分数线

2023南京警官学校录取分数线是566分。

知识拓展:

南京警察学院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全日制公安类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院前身是1949年5月新生的南京市立农业职业学校,其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41年。1953年8月更名为江苏省南京林业学校,1994年9月,改建为林业部南京人民警察学校,2023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南京警察学院。

据2023年6月学校官网显示,占地总面积1346亩,建筑面积23.58万㎡,设有仙林、花园路、安德门3个校区,其主校区位于南京栖霞区仙林大学城;设有10个教学单位,开设9个专业;现有教职工505人。

据2023年4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设有10个教学单位,开设9个专业。

学院现有教职工505人,其中,正高级职称50人,副高级职称177人;专任教师367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101人,硕士学位223人,研究方向分布于法学、公安学、公安技术、林学药学、食品学、植物学、动物学等领域。

现有公安部部级津贴专家2人,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9人,省部级教学名师4人,全国刑事技术特长专家1人,全国公安科技工作先进个人1人,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青年人才13人,“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选5人,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11人。

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教学团队4个,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10人,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34人,“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2人。

南京警官学院录取分数 江苏

南京警官学院录取分数 江苏:
1、2022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浙江综合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82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67969;
2、2022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西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1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13711;
3、2022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苏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0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76087;
4、2022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苏历史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28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21111;
5、2022年江苏警官学院在山西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0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8150。
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录取分数线:
1、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苏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88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13029;
2、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苏历史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5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21593;
3、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广东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5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87823;
4、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山东综合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1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88751;
5、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河北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0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59831;
6、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河南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27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104040;
7、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在江苏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25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60826。
综上所述,江苏警官学院,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是江苏省公安政法类本科院校,是中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49年的南京市公安学校。1953年更名为江苏省公安学校。1982年更名为江苏公安专科学校。1998年至2000年,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江苏省司法学校先后并入江苏公安专科学校。2002年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江苏警官学院。2011年被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列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省立项建设单位,2012年起与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联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21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警务硕士学位授权点。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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